1.事實發生日:93/02/24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配合本公司修訂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而修
訂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
原條文
第三條 長短期投資額度
(一)短期投資額度:
1.短期投資總額(不包含備抵損失之評價)以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2.本公司及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子公司,各自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投
資淨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3.本公司及本公司制合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子公司,合計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投
資持股,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上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4.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子公司,合計對本公司之投資持股,不得超過本公
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二)長期投資額度:長期股權投資依公司章程第三條規定。
條正後條文
第三條 長短期投資額度
(一)購買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公司股東權益百分之一百。
(二)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逾公司股東權益百分之一百。
(三)本公司股權投資淨額(包括長、短期股權投資)不得逾公司股東權益百分之一百。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子公司,各自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
司之投資淨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五)本公司及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子公司,合計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
司之投資持股,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上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六)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子公司,合計對本公司之投資持股,不得超
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
(一)、(二)、(三)限制之投資額度係比照「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規定辦理。
對於本公司或本公司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參與投資設立或擔任董事、監
察人,且擬長期持有者,於計算(四)、(五)有關投資比率時,得不予計入。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