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貿 重大訊息 - 有關95年9月本公司因離職員工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被起訴, 致本公司併列共同被告案,經一審無罪勝訴後,二審再獲無罪 宣判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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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0-10-06
主旨:有關95年9月本公司因離職員工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被起訴, 致本公司併列共同被告案,經一審無罪勝訴後,二審再獲無罪 宣判定讞。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被告翁某及本公司在內。 (2)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3)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676號 2.事實發生日:99/10/0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案係本公司於民國91年3月間投標並得標承作之「中華電信長通分公司SS7網管 與STP交換機維運擴充設備」案(L910016)採購案,因負責本案之員工翁某(已離 職)於民國95年9月因此案與天馬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葉景鴻涉嫌共同借用他 人名義參與投標,遭桃園地檢署依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罪嫌起訴,並依 政府採購法第92條一併起訴本公司(本公司係僱用人身分)。經委任律師、積極 進行無罪答辯,一審業由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12月30日判決本公司無罪,二審 再經台灣高等法院於99年10月6日宣判無罪。全案二審無罪定讞。 4.處理過程:同上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營運穩健正常,本案對公司目前營運及損益無任何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