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被告翁某及本公司。
(2)法院名稱: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3)案號:99年度上字第48號
2.事實發生日:99/02/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案係檢察官不服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72號判決,依法上訴。
4.處理過程:
本公司於99/02/04接獲法院轉來檢察官上訴理由書。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截至目前為止,本案對本公司財務及業務無重大且立即之負面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已諮詢並委任律師處理,以維護本公司及股東之權益。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 本公司離職員工翁君及本公司於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積極配合提出
相關事證及文件資料說明釐清疑義,經法院審理後證明翁君及本公司之清白
,於98/12/30一審宣判無罪。
(2)本公司目前營運狀況正常、自有資金充足,歷年營業額皆穩定成長且積極
擴展業務範疇、增加經營觸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