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8/11
2.發生緣由:依證期會對本公司盈餘申報案件之補充說明「員工紅利轉增資對盈餘及
股東權益可能稀釋影響暨其合理性及對股東公平性」。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之員工紅利若不採股票股利而改以現金股利之方式發放時,在設算相
關之利息費用影響數,預計將減少92年度之純益127,637元。按九十二年四月
二日經會計師核閱之九十二年財務預測資訊計算,本次無償配股對公司營業
績效、每股盈餘及股東投資報酬率之影響,本公司員工紅利若不採股票股利
而改以現金股利方式發放時,預計每股盈餘將由原0.6324元變動為0.6353元。
二、本公司為求提振員工士氣,留住優秀人才,爭取員工對公司的認同感,因此
員工紅利採發放股票方式,使員工成為公司的股東,鼓勵員工共同努力創造
更好的佳績,且員工紅利因採股票股利而發行之股票僅佔實際已發行股份之
0.46%,對股東權益稀釋效果甚微;至於股東發放現金股利方式,係因股東
不希望公司配發股東股票股利,致造成股本過度膨脹,對於投資績效未必有
利,且大部分部分股東亦建議採現金股利方式,本公司考量現金流量足以支
應現金股利,是以本年度股東紅利採現金股利方式,而員工紅利採發放股票
方式對股東而言應屬公平合理。
三、本分配案業於九十二年六月廿五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