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晶 重大訊息 - 更正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

股票代號:6182 合晶
發布時間:2011-09-07
主旨:更正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庫藏股事宜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8/3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636,758,6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8/31~100/10/3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3,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35.00~48.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1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實際買回期間97.10.13 至97.11.14:申報買回數3,000,000股,實際買回350,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未執行完畢主因:因考量全球經濟環境並兼顧市場機制,本公司視股價變化及考量資金有 效運用,故本次未執行完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經100年8月30日第六屆第十六次董事會決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次庫藏股轉讓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士氣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 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 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法買回本公司股份(以 下稱庫藏股)並轉讓予所屬員工,茲依前述法令規定訂定本轉讓辦法。本公司轉讓庫藏股予 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本公司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 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庫藏股轉讓期間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 第四條:凡於認股基準日前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或間接轉投資事業持 股超過50%之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 格。 第五條:依本辦法買回之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分配原則: 一、按考績、年資及薪資為基準計算員工可認購股數。 二、對公司具特殊貢獻之員工,除依前項計算可認購股數外,並授 權董事長得依員工個別貢獻度另行分配認購之。 三、各次轉讓作業之員工可認購基數所代表股數數額、認股基準日, 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作業事項,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四、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論,認購 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 (轉讓之程序) 第六條: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 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七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 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八條: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 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九條: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應依法辦理稅捐、申報等手續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第十二條: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買回庫藏股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預計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 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係在合理範圍之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