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31
2.發生緣由:93年度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價格重設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計算方法:以民國93年8月31日為基準日,以其前1、3、5個營業日普
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分別為15元、14.85元與14.58元,取15元
為參考價格,因轉換溢價率為101%~135%取129.33%;故計算重設後每股
轉換價格為19.40元,不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之80%(19.40*80%=15.5元)
,故依轉換價格重新訂定模式,其轉換價格維持為19.40元。
(2)計算說明:1.依該公司九十三年度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
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轉換價格之訂定方式,係依「中華民國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
第十七條之規定,依轉換價格基準日,取其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本公司
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擇一者,乘以轉換溢價率101%~135%,為
計算轉換價格之依據。如於決定轉換價格基準日前遇有除權或除息者,其
經採樣用以計算轉換價格之收盤價,應先設算為除權或除息後價格;轉換
價格於決定後、實際發行日前,如遇有除權或除息者,應依本條文第二項
轉換價格調整公式調整之。
2.依該公司九十三年度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
十一條第三項轉換價格之重設規定,轉換價格除依反稀釋條款調整外,另
分別以民國93年至民國98年之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
者為主,但若當年度未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則以11月30日,如遇假日
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為基準日,按本條第一項轉換價格之訂定方式重新訂
定轉換價格(若高於當年度重新訂定前之轉換價格則不予調整),惟調整後
轉換價格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之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