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2/06/26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核准)後一年內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
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發行日當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在職正式員工。
(一)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
獻或特殊績效,由董事長同意提報董事會決議之。
(二)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
,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
申報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時,則以申報日最近期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
使認股權。
時 程 可行使認股比例(累計)
屆滿二年 50%
屆滿三年 100%
(三)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四)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五)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認股權人自願離職、留職停薪、資遣、退休、死亡、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
於事實發生之日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者,於事實發生之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者,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得自離職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認股
權利。
2.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將予
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股票分割、
公司合併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除法令另有規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對於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
繳納憑證持有人,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實際
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時,若有不足壹股之股份金額,
本公司以現金償付。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已發行股數+ ﹝每股繳款額x新股發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上述公式之「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
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如係屬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等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上述公式之「
每股繳款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含)三十個營業日
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認股憑證發行後,本公司遇有發放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等值調減之。
5.認股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依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
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該次變動不予列入計算調整,且不遞延至以後
動合併計算。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
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至指定銀行繳納股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四)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櫃買賣。
(五)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二日為申請換發普通股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
資本額變更登記及新股發行之申請。
1.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惟當年度
若股東常會決議不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則改為六月二十八日。
2.十二月二十八日。
(六)本公司將於資本額變更登記、股票印製及簽證等必要程序完成後換發本公司普
通股股票。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
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除不得參與本公司普通股配股、配息及新股
認購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不適用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