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16
2.發生緣由:本公司九十三年度除權(息)基準日為93年9月16日。
3.因應措施:依本公司91年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
之規定重新訂定轉換價格。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經反稀釋調整後為11.1元;依發行
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轉換價格除依反稀釋條款調整外,另以九十二年至九十六
年當年度之無償配股基準日(若當年度未辦理無償配股時,則以配息基準日為基準日
,若亦無配息基準日,則以當年度之九月二十五日為基準日)為基準日,取基準日(
不含)前十個營業日、十五個營業日、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基準日前
如遇有除權或除息者,其經採樣用以計算轉換價格之收盤價,應先設算為除權或除息
後價格)之簡單算術平均數較低者,乘以101%之轉換溢價率,為計算轉換價格(計算
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之依據,向下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向上則不調整)
,惟轉換價格重設之下限以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公司普通股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
之80%為限。
二、經採前述公式計算之轉換價格為10.2元(計算至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依發行
及轉換辦法規定,自93年9月16日起轉換價格重新訂定為1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