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093/07/07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因配合實際作業需要,修正部份條文內容,
並與「取得或處分資產管理程序」規定一致。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
原條文:
一、長期投資交易金額在新台幣參仟萬元(含)以內由董事長決行,交易金
額超過參仟萬者,則須經董事會通過執行,若決議進行投資時,即將該項投
資決議事項交由負責投資方案之單位執行投資事宜。(伍、三)
二、本辦法經董事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捌、二)
修正後條文:
一、長期投資交易金額在1500萬元以下由總經理決行;1500萬至3000萬元由
董事長決行,並事後報備董事會;3000萬元以上,則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
,交由負責投資方案之單位執行。(伍、三)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核准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捌、二)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