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4/01
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
(一)擬自可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11,377,000元,分派現金股息,每仟股配新台幣
432元。俟本次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息基準日,按除息基準日股
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分派之,配發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
(二)擬自可分配盈餘中提撥新台幣8,532,740元,轉增資發行新股853,274股,每股
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依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所載股東原持有股數每仟股配發32股,
配發不足一股者,自配股基準日起3個營業日內由股東自行拼湊並向本公司股務代理
機構辦理拼湊申報。其逾期未申報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
240條規定改發現金(至元為止),並提股東常會決議由本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按面額
承購。
3.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董事會通過擬議盈餘分配議案如下:
(1)擬議配發之員工紅利750,156元,股票紅利0元;董監酬勞750,156元。
(2)擬議配發員工股票紅利之股數為0股,占盈餘轉增資之比例為0%。
(3)考慮擬議配發員工紅利及董監事酬勞後之設算每股盈餘為0.66元。
(二)本公司因轉換公司債行使轉換而造成股本增加,致影響流通在外股數,相關配股
率或每股配股金額之調整,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逕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