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7/14
2.公司名稱:瑞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瑞儀光電”或”本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發行第三次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第26條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6月29日金管證發字
第1000028730號函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債券每張面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美金100,000,000元
(二)債券每張面額:美金壹拾萬元或其整數倍數
(三)發行價格:依面額之100%發行
(四)預定發行日期:民國100年7月21日
二、海外公司債之利率:票面利率為年利率0%。
三、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除本債券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轉換外,發行公司將於本債券到期日按面額贖回本
債券。
到期日:105年7月21日。
四、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轉換標的:
瑞儀光電新發行之普通股(「瑞儀光電普通股」)。
(二)轉換期間:
除提前將本債券贖回或買回或停止轉換期間(定義如下)外,債券持有人得於本
債券發行滿30 日之翌日起,至到期日前30 日止,依相關法令及受託契約之規定,
隨時向發行公司請求將本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之普通股。
前述停止轉換期間係指:
(1)於瑞儀光電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及分派股
息、紅利或其他利益基準日前五日內;
(2)若瑞儀光電辦理無償配股、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時,自瑞儀光電無償配股停
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如瑞儀光電辦理減資者,自瑞儀光電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
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其他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
前述有關中華民國停止過戶期間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法令後辦理。
(三)轉換價格:
普通股每股新台幣138.58元。(固定匯率為美金對新台幣1:28.81)
(四)債券持有人之賣回權:
除下列情事外,債券持有人不得要求發行公司於到期日前將其持有債券全部或部分
贖回:
(1)除本債券被提前贖回、買回並註銷或轉換外,債券持有人得於本債券發行屆滿三
年當日(以下稱「賣回基準日」),要求發行公司依本債券面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
分贖回。
(2)若瑞儀光電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債券持有人得要求發行公司依本
債券面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3)若發行公司發生本債券受託契約所定義之控制權變動情事時,債券持有人得要求
發行公司依本債券面額將本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
(五)發行公司之提前贖回權:
(1)於本債券發行屆滿三年後,如發行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依
當時匯率換算為美元),連續30個營業日中有20個交易日,均達當時轉換價格(依
固定匯率換算為美元)之130%時,發行公司得依本債券面額贖回全部或部份本債券。
(2)百分之九十以上之本債券已贖回、經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買回並註銷時,發
行公司得依本債券面額將尚流通在外之本債券全部贖回。
(3)因中華民國稅務法令變更,致使發行公司必須支付額外之費用時,發行公司得依
本債券面額提前將本債券全部贖回。
五、發行及交易地點:新加坡證券交易所。
六、發行方式約定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無。
七、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轉投資海外孫公司以擴充產能,及償還美金
銀行借款以節省利息支出。
八、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
本次所發行之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若於今年度全數轉換,股本稀釋比率約為4.52%,
無重大稀釋致影響股東權益之情事。
九、相關參與單位:
國內主辦承銷商: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國外承銷商:法國巴黎資本(亞太)有限公司
受託人:紐約梅隆銀行有限公司
代理還本付息及轉換機構:紐約梅隆銀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