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2/30
2.發生緣由:經本公司第五屆第二十五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程序。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修訂原因:因應轉投資需求。
二.修訂前部份條文:1.第一章第七條第二款: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四十;子公司不得逾其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2.第一章第七條第三款: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逾本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五;子公司不得逾其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
三.修訂後部份條文:1.第一章第七條第二款: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逾本公司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百;子公司不得逾其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之百分之五十。
2.第一章第七條第三款: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限額,不得逾本公
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四十;子公司不得逾其最近期
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
四.本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常會同意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
且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