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10/20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上櫃轉上市案,分別經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8月5日台證
上字第0920102227號函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2年7月30日台財證一字
第0920134317號函核准辦理備查。
(2)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證上字第0920101937號函要求本公司之母公司
與聯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代表人,暨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發行總額百分之十
之股東,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之股份比率須低於百分之七十方可上市。
(3)目前本公司之母公司與聯屬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代表人,暨持有公司股份超
過發行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本公司之股份比率於掛牌日前
仍超過百分之七十以上,未能符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
審查準則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因此,無法於核准期限內上櫃轉上市掛牌。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