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6/07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
統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伍億元正
4.每張面額:壹拾萬元正
5.發行價格:壹拾萬元正
6.發行期間:五年
7.發行利率:票面利率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償還銀行借款及興建廠辦大樓
10.承銷方式:詢價圈購
11.公司債受託人:彰化商業銀行
12.承銷或代銷機構:金鼎綜合証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發行保證人:無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無
15.簽證機構:彰化商業銀行信託處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
債券持有人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日起滿一個月後,至到期日前十日
止,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買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
戶除息公告日或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
基準日止之期間停止轉換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轉換為本公司普
通股,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17.賣回條件:
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二年及滿三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寄
發給債權人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
公司債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
面額,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以現金贖回。
18.買回條件:
(一)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若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在證券櫃檯買賣市場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
格達百分之五十(含)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
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
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
按本轉換公司債面額為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全部債券。
(二)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若本轉
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新台幣五千萬元(原發行總額之10%)者,本公司
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
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知
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本轉換公司債面額為收回價格,以現金
收回全部債券。
(三)贖回收益率如下:
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起至本轉換債到期日前四十日止,以債券面額贖回。
(四)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
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
司普通股股票。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將前一季因本轉換公司債所交付之股票數額予以公告,
每季並應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至少一次。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