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8/0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20,250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3/08/09~93/10/08
6.預定買回之數量:1,350仟股
7.買回區間價格:買回價格區間10~15元,惟若本公司股價低於所訂區間價格之下限時將
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8.買回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9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不適用。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不適用。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93/08/06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昱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
93.08.06董事會通過
第一條 目的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凝聚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
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證期局)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
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以下稱庫藏股)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每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
其它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每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轉讓對象
凡於認購基準日前到職之本公司正式在職員工,績效表現達成率合於規定者,或對公
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本公司員工,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轉讓股數計算方式
每位員工得認購股數之計算方式,係以年資、職稱、績效表現等因素加權計算,以一
股為單位,未滿一股之畸零股不予計算。計算股數及權數公式如下:
員工權數=年資權數*職稱權數*績效表現權數
員工可認購數=員工權數/Σ員工權數*當次公司轉讓總股數
董事長得視公司員工結構、各單位之差異調整各單位及每位員工之分配比率。另年資
權數、職稱權數及績效表現權數授權董事長另訂之。
第六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取得庫藏股。
二、訂定有關分次轉讓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認股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
等作業事項,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訂定及公布之。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轉讓過戶登記。
四、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未認購繳款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
長另洽其它員工認購之。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每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平均價格101% 為轉讓價格,惟該轉讓價格低
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
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股份增加,得依股份增加情形按規定調整之。
第八條 轉讓股份之權利義務
每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股份
相同。
第九條 其它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符合受讓資格之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求轉讓股份之權利。
一、於轉讓期間內留職停薪尚未復職者。
二、於本辦法訂定後因死亡、任何原因離職與公司終止僱傭關係者。
三、於轉讓期間屆滿,仍未申請轉讓者。
第十條 其它
一、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之處,悉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三、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追認,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94%,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佔
本公司流動資產之8.4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
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昱泉公司預計以每股10~15元買回該公司普通股股票1,350,000股,對該公司財務結構
、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以及現金流量狀況等
之影響並不重大。本會計師認為昱泉公司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