昱泉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證

股票代號:6169 昱泉
發布時間:2002-11-01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91/11/01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分次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本公司及子公司(係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 權之股份超過50%)之全職正式員工為原則。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所得認股之數量 ,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及發展潛力等因素為 決定原則,擬訂後呈董事長核准, 由董事會核可訂定。惟,單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 量,不得超過該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10%,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 股數不得超過該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2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2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格低於普 通股股票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 認股權憑證之存續其間為5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 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二) 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依法屆滿2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 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行使認股權之最後期限為自發行認股權憑證日翌日起算滿5年。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三) 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或遭本公 司依獎懲辦法處以大過等重大過失或年度績效考核列為丙等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 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全部或部份收回並註銷。 (四) 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離職(含自願離職、本公司終止聘僱契約及資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 須於離職生效日起15天內一次行使完畢,唯前述15天不得逾越認股權憑證之最後存續期間 。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則於認股權人離職之日起自動失效。 (二) 留職停薪: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 因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 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在離職前仍保有此 執行權利,惟離職時未執行則視同放棄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回 復其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 (三) 退休: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若未於退休日前請求執行,則於認股權人退休 後視同放棄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則於認股權人退休之日起自動失效。 (四) 身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身故日起半年內請求執行 ,未於前述期間內執行,則視同放棄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則於認股權人身 故之日起自動失效。 (五) 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傷殘員工或繼承人自傷 殘日或死亡日起半年內得請求執行,超過此期間,則視同放棄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則自動失效。 (六) 轉任關係企業或子公司: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得由本公司 高階主管於本條第2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七) 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自動失效。 5、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 不在此限。 六、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 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該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或需主管機關核可外,對於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 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實際發行日由董事長訂定 之。 (一) 調整後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X【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X 新股發 行股數) /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發行股數) (二) 上述 “已發行股數” 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 不含 “認股權股款繳納憑 證” 及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之股數。 (三) 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四) 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 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五) 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六) 若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等幅調降之,除法令另有 規定或需經主管機關核可外,本公司將按認股價格調整之差異,依本條第1項之方式對 於登載於股東名簿之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持有人,加發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 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或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得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 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 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於 5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 並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 四、變更登記基準日: 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下列日期為申請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基準日,向主管機關辦理 資本額變更登記。 (一). 2月27日。 (二). 當年度本公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以日期較晚者為主);惟當年度若股 東常會決議不辦理無償配股或配息時,則改為股東常會當日。 (三). 9月27日。 (四). 12月27日。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履約後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4.21%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日後若基於法令變更、主管機 關核定變更或客觀因素變動時,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本辦法有關認股權人名單、簽署、繳款、換發股票等事宜之相關手續及詳細作業時 間等,由本公司承辦單位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