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09
2.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價格重設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計算方法:
轉換價格除依本公司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反稀釋條款調整外,另自九十二年
至九十七年當年度之無償配股基準日(若當年度無辦理無償配股時,則以配息基準日
為基準日,若亦無配息基準日,則以當年度六月二十八日為基準日)為基準日,以其前十
個營業日、前十五個營業日及前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孰低者乘以
101%為計算依據向下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向上則不調整),惟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
(可因公司普通股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80%為限。同時本公司應
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重新訂定後之轉換價格。本轉換價格重新訂定之規定,不適
用於基準日(不含)前已提出請求轉換者。
(二)計算說明:
1.九十三年度價格重設基準日(93年9月10日)前十、十五及前二十個營業日收盤價
(均不含訂價基準日當日)分別為新台幣31.1元,新台幣30.2元及新台幣29.1元,
取前三者最低價新台幣29.1元×101%=新台幣29.4元。
2.轉換價格調整之下限計算:
經九十二及九十三年配發股票股利及現金股利反稀釋調整後轉換價格為新台幣30.37元
之80%為新台幣24.3元。
依前所述重設價格低於不得低於可調整價格下限新台幣24.3元,故本公司國內第一
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自93年9月13日起調整為新台幣2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