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7/26
2.債權銀行名稱:臺灣銀行(最大債權銀行)。
3.發生緣由:
本公司申請之銀行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案業於99年6月10日獲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
企財守密字第09901902660號函」通過,之後並經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協助於99年6月11日以銀行公會「全授字第0990001440A號函」函予本公司最大債權銀行
臺灣銀行辦理債權銀行協商會議。
4.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之協商結果:
(1)於99/7/26接獲臺灣銀行99/7/23中工營字第09900022791號函:本公司申請之自律性
債權債務協商案,相關債權債務協商展延會議結論業獲多數債權銀行書面同意。
(2)主要會議結論為:中長期借款,按原合約到期應償還期限及金額展延一年至100年6月
底止;短期借款,按原現欠餘額、原額度、原條件展延至100年6月29日。
5.因應措施:本公司將秉持永續經營之理念,並持續積極開展業務,提升獲利,履行協議
結論事項。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