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15
2.發生緣由:
1、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六月九日台財證一字0930124558號函。
2、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九十三年七月五日(九三)證櫃債字第17897
號函。
3、依本公司轉換辦法第十條及十八條、十九條辦理。
公告事項:
1、轉換期間:債券持有人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日起滿三個月後(93年10月4日),至
到期日前十日止(98年6月24日),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
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
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停止轉換外,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2、轉換價格:新台幣19.00元。
3、請求轉換程序: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得依下列方式進行之:
(一)債權人透過集保公司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轉換:債權人至原交易券商填具「存券
領回申請書」(註明轉換)及「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由交易券
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
生轉換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並於送達後五個營業日內完成轉換手續,直接將股票
撥入原債權人之集保帳戶。
(二)華僑或外國人申請將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股票時,一律統由台灣
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帳簿劃撥方式辦理配發。
4、本公司債轉換普通股採無實體進行轉換。
5、轉換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相同。
6、債券相關處理機構: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住址:台北市忠孝東路
四段200號13樓,電話:02-27769170)
7、特此公告。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