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99/03/02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副總經理高明和
協理許傑弘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副總經理高明和:凌華科技(中國)有限公司北中國區總經理
協理許傑弘:凌華科技(中國)有限公司南中國區總經理
凌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副總經理高明和
協理許傑弘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副總經理高明和:凌華科技(中國)有限公司北中國區總經理
協理許傑弘:凌華科技(中國)有限公司南中國區總經理
凌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上海市張江高科技園區郭守敬路351號2樓666-12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工業用自動控制卡、工業用主機板及電腦及其週邊
設備之銷售業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以上公司為本公司採權益法100%認列損益之公司。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