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12/0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於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42,000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3/12/6至94/2/5
6.預定買回之數量:3,500,000股
7.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12至6元,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
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8.買回方式:自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04%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93年12月03日第八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記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
項第一款及金管會證期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
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三年內,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凡於認股基準日前正式任職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之本公司員
工及從屬公司員工均可受讓,並授權董事長決定之。
第五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執行之。
一、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
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六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
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
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己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
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本辦法所述之轉讓價格,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議定之。
第七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
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八條 (其他)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九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4.04%,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
本公司流動資產之6.55%,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
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經台證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後,本公司買回股份後對本公司財務結構、償債
能力與獲利能力等尚無重大影響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