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0/29
2.發生緣由: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二.本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度財務預測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編製完成,
經致遠會計師事務所楊文安會計師及佟韻玲會計師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
四日核閱竣事,並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公告在案。
三.本公司93年度前三季財務預測稅前純益與實際數差異達20%以上,主係本
公司轉投資之晶元光電﹝股﹞公司股票隨著發光二極體產業景氣復甦,市場
行情良好,致使發光二極體產業股票行情看漲。本公司依市場行情適度調
節對晶元光電﹝股﹞公司之持股,處分部分股票,產生處分投資利益為37,940
仟元。
基於上述差異原因,本公司93年前三季之稅前損益與財務預測數差異達20%
以上,惟就93年度全年而言編製財務預測之基本假設並未因而產生重大變動
,故本公司已公告申報之財務預測仍然有效。
四 .經致遠會計師事務所黃素珍會計師及梁再添會計師出具說明書,就本公
司九十三年前三季財務報表稅前純益與財務預測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未更新九十三年度財務預測之原因,經核閱其原因及理由,尚屬合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