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12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除權除息基準日及九十二年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
債停止轉換期間
3.因應措施:
(1)本公司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自九十二年度可分配盈
餘項下提撥新台幣19,800,000元,自資本公積項下提撥新台幣11,700,000元,
依公司法第二四0條及第二四一條規定轉增資發行新股3,150,000股,以盈餘
新台幣6,420,520元,提撥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新股642,052股。業經中華民
國九十三年七月九日台財證一字第0930130583號函核准。
(2)本公司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經股東會決議通過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
22,500,000元。
(3)經本司董事會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決議訂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為本次除
權除息基準日,九十三年九月八日為現金股利發放日,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
規定,自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八月十七日止,停止股票過戶登記。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據本公司國內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契約規定,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
二十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止停止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