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陳財福、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5號
2.事實發生日:99/12/01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代表人陳財福先生前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案件遭桃園地檢署
提起公訴,經第一審桃園地方法院、第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均為陳財福先生
等人無罪判決,再經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日前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作成
有罪判決,但尚未得知判決為不同認定之主要理由為何。
4.處理過程:
此次之更審判決與先前一、二審作成之無罪判決之結果差距甚大,將委由律師提
起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加強內部人個人訓練管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