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2/11/10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
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特定職等以上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或特定新招募之本
公司員工及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國內外子公司全職員
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
(二)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年資、整體
貢獻、重要性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訂後,呈報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為之。
(三)單一認股權人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
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該年度結束日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4,68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
得認購股數為 1股,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4,680,000股。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本公司普通股
股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普通股新股總數為4,68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
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七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
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
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比例行使認股
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 ----------------------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3)前述權利期間及可行使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4)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註銷。
(5)股權人自本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於存續期間可書面通知公司放棄尚未
行使之認股權利,公司有權就此部分予以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留職停薪
凡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應自留
職停薪起始日起3個月內行使認股權,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
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自復職起回復其權益,惟認股權
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3)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惟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不在此限。
(4)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
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
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
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由繼承人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6)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
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
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
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
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
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
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四捨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調整前認股價格 X 已發行股數 + 每股繳款金額X 新股發行股數
-----------------------------------------------------------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
讓之庫藏股,且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
二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調整後之認股價格低
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5)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幅降低認股
價格。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之認股價格-該次每股配放現金股利金額。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
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總經理室提出申請,而送遞時即生認股
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總經理室於書件審核完畢後,將認股人資料轉送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將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
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
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櫃買賣。本公司普通股若
依法得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
之日起得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應於每季結束後,向主管機關辦理已執行認股權認購之資本變更登記
。惟當年度若遇無償配股除權基準日及現金增資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得衡酌調整資
本變更登記作業時間。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股票之權利義務與本
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
主管機關要求外,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
,依本辦法第五條(二)、4項規定辦理收回並註銷。
15.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
修改時亦同。
(二)本公司在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前為配合主管機關建議或因應法令變更而需修
正者,得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嗣後再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追認。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