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18
2.發放股利種類及金額:擬自九十九年度之盈餘中提撥95,634,000元為股東股利,
全數以現金發放(每股配發2元)。
3.其他應敘明事項:
(1)擬議配發員工現金紅利6,303,399元。
(2)擬議配發董監酬勞3,151,699元。
(3)配發員工紅利與董監酬勞與估列費用年度認列金額無差異。
(4)99年度稅後EPS2.70元。
(5)本案經股東會決議盈餘分配後,擬授權董事會另訂除息基準日,股東
現金股利之分配計算至元為止。
(6)嗣後如因買回本公司股份或將庫藏股轉讓、轉換或註銷等,致影響流
通在外股數,股東配股率及配息率因此發生變動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
事會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