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18
2.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1款規定重設
調整轉換價格。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1款第(五)條重設條款規定,以民國93年8月18日為基準日,
取基準日(不含)前一個營業日、三個營業日、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
算術平均數(分別為25.45,26.12,26.12)擇一,以25.45乘101%之轉換溢價率,為計算
轉換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之依據。因為均價25.7元
(25.45*101%=25.7)低於重設後價格的八成36.7 (45.9*80%=36.7),所以重設後價格
自93.8.18起變為3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