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1/06
2.發生緣由: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迄92年12月31日止,
僅餘8,400仟元之可轉債,占原發行金額400,000仟元僅2.1%,已不足原發行金額百分之
十,故擬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向債權人行使贖回權,並將以發行滿三個月
翌日起至發行滿三年日止之年利率3%,以現金贖回全部債券。其他有關債券贖回之相
關規定如下:
一、本公司董事會依據本公司「撼訊一」之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決議強制
收回剩餘流通在外債券;並申請「撼訊一」終止上櫃買賣,訂定以下程序:
(一)債券收回期間:93年2月17日起至93年3月17日。
(二)停止過戶期間:93年2月9日起至93年2月13日。
(三)債券收回基準日:93年3月17日。
(四)債券終止上櫃:93年3月18日。
(五)贖回金發放日:93年3月31日。
二、債券贖回手續:
1、持有現券親自或郵寄方式辦理,請債券持有人檢附下列文件
(1)「撼訊一」債券(2)買進報告書或集保領回之交付清單(3)原留印鑑(4)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5)印鑑卡(6)公司債贖回行使申請書,(另欲登記儲蓄投資免扣證者,請持儲蓄投
資免扣證正本)親自駕臨或郵寄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
務代理部(親自辦理或郵寄地址:台北市許昌街17號2樓,服務專線:02-23611300),
辦理債券贖回相關手續。
2、若 貴債權人之債券於集保戶中,請勿領出,直接在集保戶內辦理,請債權人至原交
易券商申請贖回,由交易券商向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交送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三凡持有「撼訊一」債券之持有人,若不請求本公司贖回債券而申請轉換者,務必請於
93年3月10日前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四、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基準日:93年3月17日前仍未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請求贖回債券者,本公司將以26元之轉換價格,以93年3月17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
為撼訊科技(股)公司普通股股票。
五、所有本公司收回、償還或已轉換之本轉換公司債「撼訊一」將被註銷,不再發
行。本公司將於債券收回基準日:93年3月17日收回全部未轉換債券,並於該日之翌日
93年3月18日起終止上櫃買賣。
3.因應措施: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4.其他應敘明事項: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