撼訊 重大訊息 - 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票代號:6150 撼訊
發布時間:2003-08-28
主旨: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92/08/28 2.發行期間:謹訂於92/08/28為發行日,存續期間為5年。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本公司及子公司全職員工為限。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本公司於91.11.19經證期會核准之 發行單位總數為3000單位,尚有1500單位未發行,此次將剩餘的 1500單位全數發行完畢。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5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NT39.4元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 證之存續期間為五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利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 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行使認股權時程如下: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50% 屆滿3年 75% 屆滿4年 100%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或 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4.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一條第 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 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 年內行使之。 3.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 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 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 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 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 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 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一 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 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 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7.調職 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為 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使時程範圍 內核訂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交付;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採先發行股票後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 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角以下四拾五入)。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項*新股發行股數)/調整] 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已繳款之股款繳納憑證,不含債券換股權利 證書之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與他公司合併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額為合併基準日前第四十五個營業日起連續二十 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依相關法令規定需等價降低認股 價格。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依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限制期間外,得 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之股務 代理機構提出申請,於送遞時即生認股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或上櫃)買賣。本公司普通股 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 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或上櫃)買賣。 (五)本公司每一會計年度以當年度之三月三十一日、六月三十日、九月三十日及十二月 三十一日為例行向主管機關辦理資本額變更登記基準日。但遇有無償配股基準日、特別 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及例行股本變更登記基準日前後不及二十日的情況,本公司得調整 或取消例行股本變更登記作業。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與普通股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略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略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略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