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2/11/04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耕興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
公司債
3.發行總額:300,000,000元
4.每張面額:100,000元
5.發行價格:按面額發行
6.發行期間:五年
7.發行利率:票面利率 0 %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
(1)增建EMC三期廠房及機器設備
(2)增建EMC四期廠房及機器設備
(3)購置土地及廠房
(4)償還銀行借款
10.承銷方式:100 %詢價圈購
11.公司債受託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信託部
12.承銷或代銷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發行保證人:無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15.簽證機構:無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
債權人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日起滿三個月後,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依法暫停過戶
期間及自本公司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
)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增資認股停止
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停止轉換外,得隨時向
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17.賣回條件:
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二年及滿三年之前三十日,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
「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知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公司債賣回權之行使,債權
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
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二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
面額之3.53%,滿三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6.12%),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
債以現金贖回。
18.買回條件:
(一)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二年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若本公司普通
股股票在櫃檯買賣中心(交易所)之收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
價格達百分之五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
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
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刊登公告並函知櫃檯買賣中心,並於該期
間屆滿時,按本轉換公司債面額為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全部債券。
(二)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若本轉換公
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新台幣參仟萬元(原發行總額之10%)者,本公司得於
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
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刊登
公告並函知櫃檯買賣中心,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本轉換公司債面額為收回價
格,以現金收回全部債券。
(三)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
當時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
公司普通股股票。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
債權人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日起滿三個月後,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依法暫停過戶
期間及@自本公司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
)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增資認股停止
過戶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停止轉換外,得隨時向
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如債券持有人於轉換公司債發行日起滿三個月後全數行使轉換權,將對原股東之股權造
成最大稀釋比率為10.80%.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