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7/11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除權除息基準日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於民國92年6月7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91年度未分配盈餘82,579,720元
(含員工紅利13,800,000元)轉增資發行普通股8,257,972股,每股面額10元,經呈奉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台財證一字第0920130160號函核准在
案。
二.股東股票股利新台幣68,779,720元,發行新股6,877,972股,股東按配股基準日股東
名簿持有股份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180股。員工紅利13,800,000元,發行新股票
1,380,000股。
三.除前項增資發行新股外股東常會決議配發現金股利,每股配發新台幣1.2元。
四.茲經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董事會決議配息、配股基準日,訂定日期如下:
1. 配股息、配股基準日訂為九十二年八月四日,依公司法規定自九十二年七月
三十一日至八月四日為股票停止過戶日期。
2. 凡持有本公司股票尚未辦理過戶者,務請於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五點前親洽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
一段二號五樓,電話:(○二)二三八九二九九九)辦理過戶為荷,俾能享受配
息、配股之權利。(郵寄過戶者以寄達為憑,郵寄地址:台北郵局第一一九七三號
信箱)。
3. 現金股利發放日期為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將委由大華證券股務代理部以匯
款或郵寄支票方式代為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