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4/28
2.私募資金來源:
(1)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之特定人進行私募。
(2)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對象以為提高本公司之獲利,藉本身
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經由產業垂直整合、水平整合或共同研究開發商
品或市場方式,以協助本公司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
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等策略型投資人為限,目前本公司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3)必要性及預計效益:應募人藉由本身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經由產業
垂直整合、水平整合或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方式,可使本公司產生提高技術、改
良品質、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等效益,為本公司長期發展及提高獲利之必
要策略。
3.私募股數:不超過30,000,000股(擬以擇一或搭配之方式分次或同時辦理現金增資或私
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視發行價格暨實際發行股數而定。
6.私募價格: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以不得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
者之八成為訂定依據,且不得低於股票面額: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
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
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之發行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
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其權利與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
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八
規定之轉讓條件外,餘不得再賣出。本次私募股票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後,由董事會視
當時狀況決定是否依相關規定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及上櫃(或上市)交易
。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償還銀行借款及/或充實營運資金。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1)因本次現金增資採私募方式辦理,故須經股東會同意。
(2)發行計畫之主要內容包括發行價格、實際發行數量、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
額、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未
來如經主管機關之核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條件需要修正時,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
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