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曜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相關資料

股票代號:6143 振曜
發布時間:2005-03-22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相關資料
1.董事會決議日期:94/03/22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28,630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4/03/23-94/05/22。 6.預定買回之數量:1,600,000股。 7.買回區間價格:新台幣7.95元-17.60元,惟若市價低於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時仍將繼續 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 8.買回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4.31%。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94年03月22日董事會議記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振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 相關規定,經本公司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依法買回之本公司股份 (以下簡稱庫藏股)並轉讓予所屬員工,茲依前述法令規定訂定本轉讓辦法。本公司轉讓 庫藏股予員工,除依相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公司轉讓與員工之庫藏股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原有已發行之股份相同。 第三條:庫藏股轉讓期間依法自買回日起三年為限,得一次或分次轉讓。各次轉讓作業 之員工認股繳款期間及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四條: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到職滿1年之全職支薪員工,始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 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或未來公司策略發展所需之專業人員經提報董事長同意之員工,均 得享有認購庫藏股之權利。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之庫藏股數額按其特殊貢獻及未來發展潛力等因素予以核計,茲敘 述如下: 一、由各級主管考核建議並呈報董事長核決之。 二、各次轉讓作業之認購配股基準日及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事項,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得由董事 長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再有不足,依第十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庫藏股之轉讓依以下程序辦理: 一、依董事會決議買回後,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報奉董事長核訂後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數量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庫藏股每股轉讓價格以不低於該次庫藏股買回之平均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 止,角以下四捨五入計)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 ,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 股股份增加,其轉讓價格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庫藏股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 份相同。 第九條:庫藏股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 第十條: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 期未轉讓部份,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十二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追認,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四.三一,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 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六.五六,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振曜科技預計以每股7.95-17.60元買回普通股1,600,000股,對財務結構、每股淨值、股 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等之影響尚屬合理,本公司證券承銷商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本次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 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