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8/27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振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振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之資產負債表,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上半
年度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
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
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外,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
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
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
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
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
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
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五所述,振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
年及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分別為
98,290千元及74,349千元,暨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上半年度
認列之投資收益分別為7,705千元及8,442千元,係依該等被投資
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以權益法評價認列。
另,財務報表附註十七所述之「轉投資事業及大陸投資相關資訊
」係由振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被投資公司所提供,本會計師未
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進行查核。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如經會
計師查核,對於長期股權投資之評價、相關損益之認列及被投資
公司相關資訊之揭露可能有所調整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
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振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及
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二
年及九十一年上半年度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主要
係供補充分析之用,亦經本會計師採用第二段所述之查核程序予
以查核。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第三段所述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
若經會計師查核可能有所影響外,該等明細表係依據上段所述之
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其與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有關之內容。
安 侯 建 業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魏 興 海
曾 渼 鈺
證期會 核准
簽 證 文 號:(88)台財證(六)第18311號
民 國 九 十 二 年 八 月 一 日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