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台北市內湖區舊宗路38-2、38-7、38-8地號及其建物
2.事實發生日:99/7/12~99/7/12
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本公司前經98年12月16日董事會通過,向鴻總建設有限公司(賣方)
購買該不動產,交易價格為新台幣1,560,000,000元整,
惟因賣方人員之疏失,誤將小公設面積重複計算,
導致雙方原買賣合約書所載交易坪數與實際取得使用執照上
之坪數不符,經與鴻總建設有限公司重新協議,
交易價格變更為新台幣1,483,456,000元,變更後如下:
交易數量:土地面積1,194.26坪 、總建築物面積 : 4,624.67坪。
每坪單位價格:依總建築物面積計算 每坪 新台幣32.08萬元。
交易總金額:新台幣 1,483,456,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非本公司之關係人 / 鴻總建設有限公司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
非本公司之關係人,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為取得資產,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註一):
簽約20%,其餘依合約約定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議價、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鑑價報告、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99.07.12變更後之估價金額:
列科法不動產估價事務所:估價金額新台幣1,495,716,000元
歐亞不動產估價事務所:估價金額新台幣1,501,622,700元
11.不動產估價師姓名:
列科法不動產估價事務所:顏光斌
歐亞不動產估價事務所:馮錦典
12.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顏光斌:(98)南市估字第000021號
馮錦典:(91)高市估字第000005號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三木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新台幣200萬元
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供營業使用
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無。
20.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
21.其他敘明事項:
最近一季財務報告期末總資產淨值98.12.16原公告時為7,020,648,587,
本次變更之最近一季財務報告期末總淨值為7,925,290,153元
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
確定、特殊約訂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