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12/27
2.買回股份目的: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一款,轉讓股份予員工,以激
勵員工士氣,進而提高經營績效。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24,960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自93年12月28日至94年02月27日止。
6.預定買回之數量:本次預定買回股數共計600,000股。
7.買回區間價格:預計買回之每股價格為新台幣18.00元至41.60元。
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訂買回之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僅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6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606,000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606,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93年12月27日董事會會議記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
讓辦法:1.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
項第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
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2.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3.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
予員工。
4.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工
,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5.員工得認購股數﹙公司應自行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
,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
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會另訂員工認購股數。﹚
6.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
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7.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價格低於
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
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8.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
股份相同。
9.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公司可斟酌需要與員工約定,惟不得違反證券
交易法及公司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佔
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0.66﹪,且依所需金額上限僅佔本公司之流動資產之2.78%,茲聲
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經證券承銷商評估,此次擬
買回區間價格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具合理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