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2/13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因應子公司監理作業之訂定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修訂後條文如下
第 三 條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先取具標的公司最
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
本公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一)取得或處分非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二)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
第 七 條 對子公司之具體營運管理辦法,依本公司「轉投資事業營
運管理辦法」及「對具有控制能力之轉投資事業監理辦法」辦理。
子公司長期投資總額以實收資本額為限,並應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始
得進行投資。
子公司不可從事短期投資。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