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10/23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調整內容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修訂前條文:第四條(五)取得短期有價證券,除RP、CP及債券型
基金外,其買入同一有價證券,累計金額達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上,需提報董事會核議
,對單一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短期投資總額
不得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修訂後條文:第四條(五)取得短期有價
證券,除RP、CP及債券型基金外,其買入同一有價證券,累計金額達新台幣參仟萬元
以上,需提報董事會核議,對單一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伍仟萬;短期投
資總額不得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二十。修訂前條文:第七條子公司長期
投資總額以實收資本額為限,並應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始得進行投資。修訂後條文
:第七條子公司長期投資總額以實收資本額 (不含權益法之認列投資損益)為限,並應
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後始得進行投資。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