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10/24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修正投資限額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
原條文:
第 二 條 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係依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訂定,
並需符合公司章程及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由權責單位參酌市場行情,訂定合
理價位,於董事會授權額度內辦理。
第 三 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程序與執行
一、長期投資
(二)本公司取得之長期股權投資,由主辦部門蒐集業務及財務資料並以書面評
估之,交易金額於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以內由總經理決行,
事後報董事會追認;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須事前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本公司及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各
自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投資淨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
分之十;合計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投資持股,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上櫃公司
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但對於屬本公司或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
司參與投資設立或擔任董事、監察人,且擬長期持有者,於計算前述有關投資比
率時,得不予計入。
二、短期投資
(四)短期投資損益之情形,需於董事會議中提出報告說明。
(五)取得短期有價證券,除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原始認股及
購買債券型基金外,其買入同一有價證券,累計金額達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上,需
提報董事會核議,對單一有價證券投資(債券型基金除外)總額不得超過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短期投資(含債券型基金)總額不得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第 六 條 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經董事會核准後實施,修正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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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後條文:
第 二 條 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係依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訂定,並
需符合公司章程及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由權責單位參酌市場行情,訂定合理價
位,於董事會授權額度內辦理。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依本公司所訂「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第 三 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程序與
執行
一、長期投資
(二)本公司取得之長期股權投資,由主辦部門依計劃蒐集業務及財務資料並以書
面評估之,年度交易總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內由總經理決行,事後報董事
會追認;年度交易總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者,須事前提報董事會討論通
過。本公司及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各自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
投資淨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合計對單一上市或
上櫃公司之投資持股,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上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
但對於屬本公司或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參與投資設立或擔任董事
、監察人,且擬長期持有者,於計算前述有關投資比率時,得不予計入。
二、短期投資
(四)短期投資損益之情形,需於每次董事會議中提出報告說明。
(五)取得短期有價證券,除RP、CP及債券型基金外,其買入同一有價證券,累計
金額達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上,需提報董事會核議,對單一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不得
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五;短期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淨
值之百分之二十。
(六)取得RP、CP及債券型基金,其買入同一有價證券,累計餘額達新台幣參仟萬
元以上,需提報董事會核議,對單一有價證券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之百分之五;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一億元。
第 六 條 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經董事會核准後實施,修正後亦同。本辦法於
九十一年三月八日經董事會通過;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經股東會承認。第一
次修訂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經董事會通過。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