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0131
2.發生緣由:董事會通過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修訂本公司長期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 摘錄如下:
第 三 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之程序與執行
一、長期投資
(一)長期投資係指投資於他公司並考慮長期持有之股權。
(二)本公司取得之長期股權投資,由主辦部門蒐集業務及財務資料並以書面評估
之,交易金額於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以內由總經理決行,事
後報董事會追認;交易金額達新台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須事前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本公司及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各自
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投資淨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十;合計對單一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投資持股,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上櫃公司已
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但對於屬本公司或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
參與投資設立或擔任董事、監察人,且擬長期持有者,於計算前述有關投資比率
時,得不予計入。
(三)長期股權之處分
1.於集中交易市場處分者,主辦部門應事先依市場行情研判,報呈董事長核准。
2.於非集中交易市場處分者,主辦部門將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或計算基礎及交易
條件報呈董事長核准。
(四)取得或處分長期有價證券,除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或原始
認股者外,其每筆交易價額或一年內分次與同一相對人為交易分別買入或賣出同
一有價證券,累計金額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需提報董事會核議。
(五)對子公司之具體營運管理辦法,請詳本公司轉投資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二、短期投資
(一)短期投資標的項目係指RP、債券型基金、CP、NCD…等有價證券及已上市上櫃
公司之股權。
(二)本公司取得之短期股權投資,由主辦部門蒐集相關資訊評估後,經總經理核
准後投資。本公司及綜合持股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公司,各自對單一上市或上櫃
公司之投資淨額,不得超過各自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合計對單一
上市或上櫃公司之投資持股,不得超過該單一上市上櫃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
之十。但對於屬本公司或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公司參與投資設立或擔
任董事、監察人,且擬長期持有者,於計算前述有關投資比率時,得不予計入。
(三)短期股權投資取得時應同時設定獲利目標或停損標準,以為處分之依據。
(四)短期投資損益之情形,需於董事會議中提出報告說明。
(五)取得短期有價證券,除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原始認股及
購買債券型基金外,其買入同一有價證券,累計金額達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上,需
提報董事會核議,對單一有價證券投資(債券型基金除外)總額不得超過最近期財
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十,短期投資(含債券型基金)總額不得超過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之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