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1/30
2.發生緣由:修正93年第3季非格式化財務報告書檔
3.因應措施:上傳最新版本
4.其他應敘明事項:修改報告書第22頁四、14.應付公司債(1)(e)賣回權:
變更前:本公司債券持有人自公司債發行日起滿第二年,得要求按債券面額加計
5.2471%;自公司債發行日滿第二年起至滿第三年,得要求按債券面額加計
7.9730%;自發行日滿第三年至到期日得要求按面額,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部份
或全部以現金贖回。
變更後:本公司債券持有人自公司債發行日起滿第二年,得要求按債券面額加計
3.21%~5.25%;自公司債發行日滿第二年起至滿第三年,得要求按債券面額加計
4.85%~7.97%;自發行日滿第三年至到期日得要求按面額,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公司債部
份或全部以現金贖回;實際贖回價格由本公司與主辦承銷商於本公司債訂價日視市場狀
況共同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