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10/24
2.發生緣由:本公司92/10/24董事會決議
3.因應措施:
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以下稱「轉換辦法」)第十
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及本公司九十二年十月廿四日董事會決議辦理。
(一)依據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
七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三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
十日止,若本轉換公司債流通在外餘額低於新台幣陸仟伍佰萬元(原發行總額之10%
)者,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三十日期滿之「債券收回
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
,刊登公告並函知櫃檯買賣中心,並於該期間屆滿時,以現金按面額收回全部債券
。」
(二)「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日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
之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
股股票。」
(三)為進行債券收回作業,本公司將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一月
十七日止停止辦理債券之轉換及過戶以確定債券持有人名冊。
(四)每張債券收回價格:按本轉換公司債面額為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五)本公司將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以掛號寄發債券收回通知書,通知及受理債
券收回申請之期間為一個月,即自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止,本公司將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收回全部未轉換之公司債
(六)依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公司收回(包括由證券櫃檯買賣市場買回)、償還
或已轉換之本轉換公司債將被註銷,不再賣出或發行,其所附轉換權併同消滅。
本公司將於債券收回基準日(即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收回全部未轉換之公司債,並
於該日之翌日(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起終止櫃檯買賣。
(七)本公司債將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三日,將買回價款(扣除稅款及郵資),開立
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掛號郵寄至債券持有人通訊地址。
(八)如債券持有人擬轉換其所持有之債券為本公司之普通股,其轉換價格為新台幣
53.1元。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