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8/29
2.公司名稱:茂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證期局要求修改100年8月10日董事會通過之「買回本公
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部分條文。
6.因應措施:100年8月29日董事會通過修正「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
辦法」,修正後辦法如下: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
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
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
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
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轉讓期間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
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
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員工或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股50%以上海內外
子公司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相關規定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轉讓分配
一、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之分配原則:依據員工個人之職務、
平時工作表現、績效成果、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情形而核算實際分
配之認購股數。
二、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及轉讓作業之員工可認購股份數額、認股基
準日、認購繳款期間等相關作業事項,依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視實
際情況依相關規定另行核定。
第六條 買回及轉讓之程序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依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
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等作業事項。
三、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將視同棄權,認購不足
之餘額由公司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若仍有不足則依本辦法第三條規
定辦理。
四、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
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
整之。
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
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惟
日後法令有所變動新增者,依其規定辦理之。
第十條 其他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