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28
2.發生緣由:本公司93年度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價格重設。
3.因應措施: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說明。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計算方法:
以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為轉換價格重新訂定之基準日(不含),以訂價
基準日前一個營業日、三個營業日及五個營業日(均不含訂價基準日當日)
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數平均數擇一為基準價格,乘以溢價率101%,
即為本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為33.2×101%=33.5元。惟依本公司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轉換價
格重新訂定之下限以不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經反稀釋調整公式設算之80%為限,
即以55.7元×80%=44.6元(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為限。
(2)計算說明:
1.依本轉換公司債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以民國93年至98年止本公
司無償配股基準日或配息基準日為訂價基準日,按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之轉換價格訂定模式向下重新訂定轉換價格。惟轉換價格重新訂定之下限以
不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經反稀釋調整公式設算之80%為限,本公司並應函請
櫃檯買賣中心公告重新訂定後之轉換價格。本項轉換價格重新訂定之規定,
不適用於基準日(不含)前已提出請求轉換者。
2.本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由每股新台幣五五、七元
調整為每股新台幣四四、六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