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0/28
2.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富爾二)轉換價格重設調整
3.因應措施: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
規定,轉換價格除依反稀釋條款調整外,另分別以民國93年10月29日及民國94年~98年
中每年之無償配股基準日為基準日(若當年度未辦理無償配股時,則以當年度六月
三十日為基準日),按前述轉換價格之訂價模式向下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向上則不予
調整),惟重新設定之轉換價格不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總額
發生變動而調整)之80%為限。
二、轉換價格計算說明如下:
(1)以93年10月29日為價格重設基準日,以其前一個營業日、三個營業日及五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乘以101%為計算依據。
前一個營業日、三個營業日及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分別為26.90元、
26.63元及27.78元,擇一計算26.90元乘上101%等於27.2元。
(2)轉換價格調整之下限計算如下:
發行時轉換價格為70.2元,依公司普通股股份總額變動調整後轉換價格47.8元
之80%為38.2元。
(3)經採(1)公式計算之轉換價格低於(2)所述之可調整價格下限38.2元,故本公司
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之轉換價格自93年10月29日起調整為3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