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5/04
2.契約相對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3.與公司關係:不適用
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93/05/04
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本公司與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開立活期存款存儲專
戶,以存儲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之存儲價款,合計新台幣參億伍仟萬元
整。
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於收足可轉換公司債價款後,
始可撥付本公司動支該金額,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店分行於存儲專戶價款未收足前,本
公司不得以專戶之存款辦理質押借款。
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
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係由倍利國際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交通銀行
營業部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