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100年度司北調字第1071號。
2.事實發生日:100/09/2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黃子芸(藝名:唐德惠)因與韓風整形外科診所有代言之爭議,誤
以為韓風整形外科診所為本公司之事業群,故一併對本公司提起起訴。
4.處理過程:本公司將委請律師於調解庭說明,本公司係與該診所簽訂經營管理之合約,
若診所對於第三人所生之權利與義務(包含因執行業務所產生之醫療糾紛),均應由診所
自行負責。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此訴訟係由韓風整形外科診所負責,故本訴訟對
公司之財務業務應無任何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委請律師依法主張本公司之權益,採行必要之法律程序。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