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 93/03/15
2.發生緣由: 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普誠一)賣回權行使
3.因應措施: 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說明: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將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屆滿三年。
依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債權人可行使賣回權。
賣回權行使相關規定如下:
一、公司債停止轉換及過戶期間:94/5/9 ~ 94/5/13。
二、公司債賣回通知期間:94/5/26 ~ 94/6/20(例假日除外)。逾期恕不受理,採
郵寄者以最後郵戳(94/6/20)為憑。賣回行使申請書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
三、公司債賣回基準日(為本公司公司債發行滿三年之日期):94/6/25(因遇假日
債權人賣回價款及利息補償金於94/6/27發放)。
四、公司債賣回價款:以面額加計利息112.4864%(公司債利息利率為:12.4864%)
計算償付債權人,每張公司債申請賣回可領取本金及利息計112,486元。
五、公司債賣回手續:
(一)集保賣回:
若台端之債券存放於所往來之集保帳戶中,則請在94年6月15日前逕至各券商
辦理債券賣回手續即可,無須將債券領回。
1.「賣回請求書」:加蓋原留印鑑章。
2. 印鑑卡乙張暨身份證(法人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未成年者請在印鑑卡
上加蓋父母雙方印鑑。
3. 證券存摺。
4. 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另欲登記儲蓄投資免扣證者,請持儲蓄投資免扣證正本)
(二)現券賣回:
1.「賣回請求書」:加蓋原留印鑑,並註明賣回。
2.「普誠一」債券暨「過戶轉讓申請書」:兩者均須加蓋原留印鑑。
3. 印鑑卡乙張暨身份證(法人為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買進報告書或集保領回之交付清單。
5. 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另欲登記儲蓄投資免扣證者,請持儲蓄投資免扣證正本)
6. 親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或台北郵局第一一九七三號信箱,電話:02-
23892999,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四、除本公告外,本公司將於94年5月16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