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9/30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446,021仟元
5.預定買回之期間:93/10/01~93/11/30
6.預定買回之數量:3,000,000股
7.買回區間價格:19.67元~48.56元,股價若低於下限時,本公司仍得繼續買回公司股份
8.買回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股份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1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不適用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93年9月30日董事會議記錄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 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
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
,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惟轉
讓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亦不得質押。
第三條:轉讓期間: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
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受讓人之資格: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或對本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
意之本公司員工或本公司綜合持股達50%以上之子公司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訂認
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股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
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董事會核定。
第六條:轉讓股份之作業程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依本辦法訂定及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
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報董事會核定後公佈之。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加權平均價格
為轉讓價格,惟該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
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按發行股份
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
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修訂時亦同。
第十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2.16,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
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6.90,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
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普誠科技預計以每股19.67元~48.56元買回普通股3,000,000股,對財務結構、每股淨值
、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及現金流量狀況等項目之影響皆不大,依本證
券承銷商意見,普誠公司為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
區間訂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之情事。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