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4/15
2.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九豪二)債權人行使賣回權相關
作業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二、說明:
(一)依據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二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九豪二)發行及轉換辦
法第十九條規定,本公司應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 (本轉換債發行滿二年之前三十
日) ,以掛號寄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
心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發行滿二年之前三十日起至滿二年之
當日止,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
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二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8.58》,將其
所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回。
(二)凡持有九豪二而欲行使賣回權之債權人,務請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三年
六月十二日止《例假日除外》,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
部申請辦理賣回手續《債券存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可逕向原交易券商
申請辦理》;本公司將按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計算賣回價格以現金贖回債券,每張九豪
二賣回價格計新臺幣 108,580元,並統一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匯款或單掛號郵寄
支票方式予各申請人。
(三)債券賣回之手續:
(1)債券已存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九十
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截止日前二個營業日 (九十三年六月九日)止直接至原交易券商填
具「存券領回申請書」及「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由集保公司送交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賣回權行使期間內送達方生效力)辦理。
(2)未過戶債券:請債權人於賣回權行使期間內(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至九十三年六月十
二日) ,攜帶九豪二所有債券及賣回權申請書,並附證券交付清單正本、印鑑卡乙份、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及印章親臨或郵寄(以郵戳日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債
券賣回手續。
(3)已過戶債券:請債權人攜帶九豪二所有債券、賣回權申請書及原留印鑑於賣回權行
使期間內親臨或郵寄(以郵戳日為憑)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4)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25號地下1樓 電話:(02)2507-7000
(四)除本公告外,本公司將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
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